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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海關保健品新規定

2015/12/01起,
膠囊、錠狀食品原申報「進口供個人自用單項不得超過2400粒,單項1200粒以下者由海關逕予放行」<<<<<<已不適用
僅需符合部授食字第1041303340號公告輸入供個人自用,且每種產品至多12(盒、罐、包、袋)合計以不超過36(盒、罐、包、袋,以原包裝為限,不得擅自更改包裝。)
 
故,自2015/12/01起,
輸入供個人自用之膠囊、錠狀食品申報單位請以(盒、罐、包、袋)為計價單位
且需按規定每種產品至多12(盒、罐、包、袋)
整份報單合計不得超過36(盒、罐、包、袋,以原包裝為限)
並需提供商品廠牌以供申報。
 
食藥署系統近期內應會開始實施輸入供個人自用之食品數量管控,
請寄貨人嚴加注意,
個人自用以半年進口一次為限,
故需注意若重復進口,
若遭食藥署系統比對後擋關無法進口,
則一律需以退運或者放棄方式辦理。